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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11月8日 星期三

下士修法之四 _ 明信業果(二)

宗喀巴大師顯密修行次第科頌釋 下士道之實修引導_下士修法之四
明信業果()
開示 / 大悲恩師 鋒法師
明信業果 —
一、前言
    依世間法而言,在座各位居士菩薩能讓自己日常生活趨於完善,所做之事能夠讓別人肯定,這是因為在小學、中學和大學圓滿了相應的知識,並且薰習了相應的心態,使己真正成為能獨立自主的人。

    而學佛也一樣,從皈依開始到究竟將人天乘果報確立,就必須將「三士前導」和「下士道」的修法如期圓滿完成,即將所學廣論攝持心要偈頌背得滾瓜溜熟,並且如理作意、如法修證生起下士道之相應心境;否則我們來法森寺學佛只能種個善根,不知道哪一生才能究竟成就?哪一生才能離苦得樂?因此大家要善自珍惜,此即因果不變之理。
    提到因果不變之理,我們今天就以「明信業果」之實修導引來共學。因果的微細程度是我們每個人都要去學習的,如果不明瞭因果之微細程度,實際上我們在今生只能積累某些方面的善根因緣,但很難克服自己無始以來的業障,而達到不斷的積累善行,最終成為有善業、有內在德行的人,所以明信業果確實顯得特別的重要。
    靜觀賴以生存的宇宙,我們都知道有無數的星球、山川湖泊、空中飛行及水裡潛藏的動物、生長在地球上的植物。他們都以自己的節拍在運行著,比如日月在運轉,四季在交換,晝夜在更替,生命在繁衍。在座各位居士菩薩曾否想過是誰在主宰著這宇宙萬物呢?是誰推動這萬有諸法不停的運轉呢?另外再看看六道中的人道吧!每個人都有生老病死,每個家庭都有悲歡離合,每種事業都有興衰成敗,每顆心靈都有喜怒哀樂,這有情世界是否像我們所看的電影一般呢?像舞臺似的,每時每刻都上演著錯綜複雜且瞬息萬變的戲劇。我們會去看電影,但曾否看看自己的生活呢?那才是非常複雜的戲劇表演啊!是否思維過這幕後的操縱者是誰呢?可能很少去思維過吧?宇宙外在環境器世間和以人道為例的有情世間中,這些萬法的作者是誰呢?古今中外的人們都一直在探索,包括古印度的六師外道或印度的九十六種哲學外道,他們都曾思維過,而他們思維的結果,有的說情器世間萬有現象是無因而生,有的說是由大自在天所造,有的說是大梵天所造作,也有的說是地水火風所成;時至今日世界的科學唯物論,則認為世界是基本粒子的組合,或是能量磁場的變現。總而言之,眾說紛紜,各表其說,言之灼灼,但若深思其觀點,皆具不圓滿之處,猶如盲人摸象,各執一端,不見真相。
    誰能見真相呢?我們學佛者可得出一個明確的答案,那就是宇宙人生大導師佛陀。在兩千五百多年前,釋迦牟尼佛身為王子之身時,為了尋求人生真諦,捨王位而出家,盡尋苦行林名師,並且經過六年苦行,但仍有諸多這些老師不能解答的問題,於是自己又到菩提樹下冥思,繼續深思入微的觀照,最後終於思索透切,澈悟宇宙人生真諦。佛陀夜睹明星而豁然開悟,於成道的中夜開發了清淨廣闊的天眼,現量見到全宇宙每個不同生命如何消亡,又如何新生,每個生命如何依其所造的善業惡業,恰如其分的獲得各自的安樂和痛苦。佛陀將此歸結為宇宙的業果定理。延續至今,全世界只要受佛教影響者,都可以瞭解業果緣起的真理。佛陀說:「業創造了一切,它像藝術家一般;業組成了一切,就像舞蹈家一樣;世間業所生,以業繪苦樂,諸緣聚生業,以業受苦樂。」因此,宇宙萬物一切的創造者不是上帝,不是梵天,也不是大自在天,而是業果。如六道輪迴是以眾生各自所積累的善惡之業為因,而導致自己輪迴善惡趣中為果。轉生到善趣或惡趣沒有其他的作者,也不是無因而生,輪迴是由自己所造善惡業而生,並且由自己感受業的果報。因此應當隨時隨地觀察善惡之因果,斷除一切惡業,行持一切善法,我們唯有明瞭業力果報後,才能生起「深信」。
    「明」是明瞭,「信」是深信,「業果」是指業力果報。《明信業果》即通過學習佛陀所教導的業果真理後,明瞭由善念造善業為因,終被善業力所牽感得善果;反之,由惡念造惡業為因,則終被惡業力牽引感招惡果,並深信業力因果絲毫不謬、錙銖必較。實際上,任何一種學問,我們若未學習前,則很難以現有知識來深入瞭解,甚至駕馭之,唯有不斷虛心的學習,瞭解後就有新認識,才能改善人生狹小的思維模式,最終才能完善自己、昇華自己。當然,對業力果報的學習亦不例外。
二、明信業果正講
「明信業果」之實修引導主要分為四大部分:
    (一)  業果之決定 — 偈頌中之「因由善惡業」到「福報回眾生」,是以五果四報概括認定宇宙萬象雖紛繁複雜,但始終不離「業果」準則。
    (二)  黑白業之取捨 — 偈頌之「已作業不失」到「作業知取捨」,明示十善(白業)應取,十惡(黑業)應捨。
    (三)  轉惡業果之法 — 偈頌之「滅現行罪依律制」到「名為理懺滅罪根」,具體明示以除黑業四力轉變惡業果報。
    (四)  破世人之邪見 — 偈頌之「世人執虛妄」到「行樂更增悲」,層層深入破除世人的邪見後,確立起業果正見,才會遠離錯誤的惡業因,生起善業因才能結善果,此即學佛離苦得樂的真實目的。
 (一) 業果之決定
    宇宙中情器萬有諸法雖紛紜複雜,但佛陀以智慧總結出其中不離業果準則。指出眾生因自己造作善業而致自己感受樂果,因自己造作惡業而致自己感受苦果;已造作之業果不會憑空消失,但可轉變,未造之業則決不得其果報,深信此理即為業果之決定。下至無間地獄的凡夫、上及聖者諸佛菩薩,宇宙無量時空中之聖凡境界,有著種種苦樂差別,其中懸殊真可謂天壤之別,但每一苦果必有其對應的惡業之因,每一樂受必有其對應的善業之因,每一種業因必定恰如其分的顯現果報,既不會顛倒也不會紊亂。比如行善不可能感苦,造惡不可能得樂,宗喀巴大師在《菩提道次第廣論》中歸納道:「不論是凡夫還是聖者,他們身心相續中所有安樂感受,下至地獄眾生得到一絲涼風的快感,都是往昔造集善業的結果,絕對不會有從不善業產生安樂的可能;相反,眾生相續中所有的痛苦逼迫,上至聖者阿羅漢相續中的苦受,都是往昔造作惡業的結果,絕對不會有從善業產生痛苦的可能。」所以宗喀巴大師說,對業果決定無欺獲得不移正見,是所有佛弟子應抱持的正見,是一切善法的根本。
    每位眾生無時無處無不都在造業,所造之業可謂無量無邊,雖難以計較與思量,但一切善惡業都依身、口、意三門而造作,就此三門所造無量業中,首要應認清感果極大的根本業;再針對根本如理取善捨惡,便自然能防非止惡,令罪不生而離苦得樂,必能產生廣大無邊的利益。依於此理,佛陀以智慧統攝:業可分善惡十種,果報分五果四報,如此以簡馭繁,讓吾等眾生明因識果,深信業果定理。十惡(黑)業 — 業有殺、盜、淫三種;業有妄語、離間語(兩舌)、粗惡語(惡口)、綺語四種;業有貪、嗔、邪見(癡)三種。反之,斷除前十惡業則為十善(白)業。五果 — 即異熟果、等流果、增上果、士用果、離繫果。四報 即現報、生報、後報、不定報。
    其實,身口二業的一切行為,又都是受著意業的驅使去造作的。比如離開了現前一念心,身口就如同無情之物,怎會有行住坐臥、出言吐語之行為呢?所以身口是造業的工具,意識才是造業的始者,所有業報全是一念心所流現。故經云:「罪福二輪,苦樂二果,皆三業所造,一心所感;若一念心嗔恚、邪淫,即地獄業;慳貪不施,即餓鬼業;愚癡暗蔽,即畜牲業;我慢貢高,即修羅業;堅持五戒,即人業;精修十善,即天業;證悟人空,即聲聞業;知緣性離,即緣覺業;六度齊修,即菩薩業;真慈平等,即佛業。夫心淨則香台寶樹,淨剎化生;心垢則丘陵坑坎,穢土稟質。非從天降,豈屬地生?只在最初一念所致。離卻心源,更無別體。」
    另外,因造業的力量有強有弱,所以在感果方面,有決定受報和不一定受報的差別,在感果的時間上也有遲速的不同。業力強大者便有一種難以逆轉的趨勢,決定了將來必定受報,就像蘋果熟了就會落地一樣,這種必然要受報的業稱為定業。另有一種業是否會受報,何時何地受報都不決定,這種業稱為不定業。
    關於定與不定業的相,《瑜伽師地論.本地分》中明確抉擇為:「所謂的順定受業,即是故思已,若作若積集業;而順不定受業,即是故思已,作而不積集業。」由此可知定業有三個條件:
1.   造業先經過思維,是故意的。
2.   造業不僅是故意的,而且發之於身口,即身體或語言在付諸行動造作。
3.   不僅是作業,而且作業的同時,即已在自心相續中積集業。
    作業與積集業的差別為:作業是思業或思已所起的身語業,積集業是除開不積集業的其餘業;身語七支所造作的是作業,意之三支恆常發起猛厲思作的是積集業。不積集業共有十種:
1.   夢中所造的業;
2.   不知所造的業,比如鋤草時會傷及蟲類,但自己當時不知道;
3.   無意所造的業,如擠牛奶用力過猛導致牛死,即是無心所造;
4.   不是猛厲作及數數作的業;
5.   錯亂所作的業,如醫生本應給病人開心臟病的藥,卻錯開成胃病的藥;
6.   失念所作的業,即忘記而作的業;
7.   非樂欲所作的業;
8.   自性無記的業,如日常的行住坐臥,都是無記業;
9.   於所損害生悔心,即正在造時或已造之後,生起反悔之心;
10. 對治所損的業。
    由作與積,可將業分為四種:作而又積、作而未積、積而未作、不積不作。作與積兩者兼具,則定受報無疑。如作之後發露懺悔、防護未來,則是作而未積之業。如身語未作,但時時思維蓄意要作,則是積而未作之業。《攝抉擇分》中以殺生為例,解釋此四種業為:
     (一)   作而未積。即指智者所作;夢中所作;不是故意而作;自己不願意,被他人逼迫而作;雖作一次,隨即發起猛厲的追悔,心生厭患,並自發願將來不再復作,且從此之後正受律儀,令前惡業趨薄;還未成熟異熟之前,便發起離諸世間貪嗔之心,且壓伏煩惱、損彼種子;已得出世永斷三有之道,可以斷煩惱種子。
     (二)   積而未作,指在長時期內,心中常常思想要殺害眾生,但並未作身口的殺業。
     (三)   作且積集,指除前兩種情況外的一切殺生。
     (四)   非作非積,即非前三。
    《俱舍論》中對積集業,直接從五個方面作了抉擇:「 由審思圓滿,無惡作對治,有伴異熟故,此業名積累。」其中審思指不是率爾思作,也非先全不思,是有意而造的;圓滿指造業的支分條件均已圓滿;無惡作對治是指作後不反悔,不受善行作為對治;有伴則意為有隨喜助伴;異熟指此業定成熟果報。《俱舍論》中對定受業的相,這樣判定:「由重惑淨心,及是恒所造,于功德田起,害父母業定。」 即指出在以下四種情況下所造的業為定業:
      (一)  發心方面,即所造的業是由粗重的煩惱或清淨的信心所發起;
      (二)  串習方面,是恆常不斷造作的;
      (三)  功德田方面,是指對佛法僧或勝補特伽羅(即得勝果勝定之人),即使沒有起粗重的煩惱或清淨心,也非恒時不斷地作善或不善的業,只要略作損益,即為定業;

      (四)  父母恩田方面,不論發心輕重,只要對父母作了損害之事,便成為定業。 ……待續